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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政策
关于《就业协议书》的问题
日期:2011-06-04 作者:

 1、为什么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套《就业协议书》?
  《就业协议书》是学校证明毕业生具有就业资格、也是用人单位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审批手续的凭证。为维护就业市场的严肃性,避免一个毕业生同时被两个用人单位审批录用,造成用人单位进人指标浪费,同时也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和今后毕业生的就业,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式四份《就业协议书》原件。
  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,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(不论是否在学校备案),毕业生如因故要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,必须办理违约手续。
  2、如何办理《就业协议书》解约手续?
  由教育部学生司印制、学校发放的《就业协议书》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(一式四份、编号由学校同意编制)。毕业生通过“双向选择”确定接收单位,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《就业协议书》后,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。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,均应承担违约责任。
  已签订《就业协议书》的毕业研究生,如要违约,需办理如下解约手续:
  (1)到原签协议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(盖单位公章,注意:虽然政策规定有签约就可以解约,但政策并未明确规定解约时间,所以出现原签协议单位同意解约,但迟迟不出具解约函、一直往后拖的现象。这样,毕业生就无法及时跟下一家单位签约,由此可能给毕业生带来麻烦和损失,请广大毕业研究生选择签约单位时要谨慎);
  (2)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(阐明解约理由),并附上单位解约函交研究生处;
  (3)研究生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发换新的《就业协议书》;
  3、毕业生如遗失《就业协议书》如何补办?
  毕业生如遗失《就业协议书》,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在学院(部)负责研究生工作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到研究生处补办。
  毕业生如谎报遗失《就业协议书》,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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